同性恋人间为增进情谊支付的奢侈品费用整
2021-6-20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案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粤01民终号
案 由:返还原物纠纷
裁判日期:年03月13日
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
基本案情甲主张其于年6月28日后与乙确定了同性恋爱关系,并在恋爱期间向乙支付金额昂贵的奢侈品费用和整形费用,共计元。同时乙隐瞒其尚未离婚的事实,欺骗甲感情,属于欺诈,且乙曾于聊天中承诺归还甲元和整容费用.87元。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乙返还各种费用元。乙称其与甲并非同性恋爱关系,也不存在欺骗行为,更没有索取财物,不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认定甲在双方交往期间的支出款项所基于的基础和法律关系。
甲乙于年7月起至年12月底期间交往甚密,甲在此期间向乙频繁转账并为乙支付购买物品、生活日常开销等多笔费用达数十次,金额从几百元至数千元之间不等,还为乙整形花费了.87元。
对于以上甲的支出或消费费用,甲并无证据证明全部是属于与乙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性质而发生的款项。甲乙交往期间的感情关系十分亲密,甲如此连续、密集的支出,部分是为了在与乙日常生活相处中增进与乙情谊的好意施惠行为,乙也有一定的费用付出,该部分的费用均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缺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甲在双方交往期间的支出行为因此不当然产生债的约束力,但鉴于乙多次对其中元和整容费用.87元作出承担返还给甲的意思表示,且该承诺基于有费用实际支出为前提,依照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乙应对自己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抗辩该承诺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作出,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不予采信。
关于甲称乙隐瞒其尚未离婚的事实,欺骗甲感情,亦是甲乙之间的感情关系问题,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范围,不构成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因此该院对甲主张乙存在欺诈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对甲诉讼请求中主张返还元和整容费用.87元共计.87元予以支持,对甲其他返还主张不予支持。另甲同意对乙支付的元中的二分之一即元予以扣减其诉讼请求费用是可行的,该院予以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乙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过返还款项.87元给甲。二、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主张及答辩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甲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断章取义、不公正判决。1.我方并未多次承诺返还甲元及整容费.87元,我方是在甲的滋扰下于年1月1日做出过一次承诺,为此我方已报警。2.一审时,我方提交双方在年1月21日的